- 名称:印华写作者协会 PERHIMPUNAN PENULIS TIONG HOA INDONESIA(简称印华作协)
- 会址:──Jl. Terusan Bandengan Utara, Komplek 91, No.91AN, Jakarta Utara. telp: 021-6622012
- 宗旨:
(一)团结印华写作者,交流写作经验,提高写作水平,发展印华文学进而丰富与推动印度尼西亚文学;
(二)通过文学文化活动,提高印华族群和其它兄弟族群的文学、文化交流与合作,发展印华文学和文化,加强印度尼西亚民族的融合和团结;
(三)通过文艺创作宣扬印度尼西亚的文化和介绍印度尼西亚的历史、建设与旅游事业;
(四)通过文学、文化活动增进印华文学与世界各国文学的交流,促进彼此间的了解和友谊。
- 性质:
(一)本会以班查西拉建国五基为原则;
(二)本会纯属文化和社会福利机构;
(三)本会不参与政治活动,不隶属于也不涉及任何政党或政治组织。
- 会徽: 本会会徽由本会名称的印中两文字组成圆圈,圈内为线条红底,圈中央是椰树,详细见附图B。
- 会旗: 本会会旗正中为会徽,旗底米色,旗长135厘米,宽90厘米,详细见附图B。
- 活动领域(范围):
(一)开展各种文学、文化活动如讨论会、座谈会、图书展销会等;
(二)出版文学刊物,文学书籍或其它文化出版物,包括协助或资助会员出版文集;
(三)开展和参加国内和国际的文学文化交流活动和会议;
(四)其他符合本会的文学文化活动。
- 会员:
(一)凡赞同本会章程并用华文写作的印度尼西亚公民,可申请入会;
(二)申请人须由本会两名会员推荐介绍,介绍人必须呈交书面介绍信及三篇申请人发表过的作品,填妥入会申请表格后,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,并缴纳入会基金,方始成为会员;
(三)凡在印度尼西亚出生现居海外之华文写作者,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海外会员;
(四)凡居留印度尼西亚的外籍公民,可申请成为名誉会员;
(五)凡赞同本会章程并爱好文学者,可申请成为“文学爱好者俱乐部”会员。
- 组织结构:
(一)监事委员会;
(二)理事会及地区分会理事会;
(三)会员。
- 组织:
(一)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。
(二)会员大会休会期间,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,负责处理一切内外事务;
(三)会员大会休会期间,监事委员会为最高监督机构,监事会三人;
(四)理事会:由总主席一人,执行主席一人,副主席(若干人);正副秘书长各一人,秘书(若干人),以及财政、会计、出版部、《印华文友》编辑部、交流部、文学研讨部、福利部、文学爱好者俱乐部等组成;
(五)由会员大会通过公开和民主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团,由主席团组织理事会;由会员大会通过公开和民主方式选出监事委员会;
(六)理事会与监事委员会任期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(七)本会总主席、执行主席任期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两届;惟倘若全体大会会员一致议决通过,仍可再连选连任;
(八)地区理事被选为总会主席,其日常事务可委托总会秘书处代理;
(九)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,各地至少派两名代表参加;全体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,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。
(十)理事会有权邀请社会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主席和顾问。
(十一)常务理事会由总主席、执行主席、副主席、正副秘书长和财政组成核心小组执行日常事务;
(十二)现任本会理事者,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兼任其它华文文学团体的理事,触犯条例者,当自动退出论。
(十三)作协各部门工作计划必须向常务理事作书面报告,经审批后方可执行。
- 地区分会:
(一)在印度尼西亚各地区的省、县、市若条件许可,可向总会书面申请设立印华作协分会;
(二)地区分会理事会由地区会员以公开民主方式选出,并由作协总部同意,委任方始合法 ,而理事会的组成须根据总理事会的章程;
(三)地区分会理事会任期三年,主席可以连选连任两届.惟地区会员大会一致决议,仍可再连选连任;
(四)地区分会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;地区分会会员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;
(五)地区分会理事会有权邀请社会人士担任本届名誉主席和顾问;
(六)地区分会常务理事会由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和财政组成核心小组执行日常会务;
(七)总秘书处设在雅加达;
(八)在不违反本会章程情况下,地区分会有权自行料理会务与财政;
(九)地方分会必须执行总会的指示与任务;
(十)地区分会衍生任何组织必须获总会同意。
- 义务和权利:
(一)会员必须按月缴付月捐,经财政部催收连续十二个月不缴者当自动退出本会论。(除非有特殊情况者,可向理事会申请通融);
(二)会员有义务维护本会之名誉与权益;
(三)会员有权利参加本会开展和组织的各种活动;
(四)会员有选举权、被选权和发言权,与第五节有抵触者除外;
(五)本会名誉主席、名誉会员、海外会员及顾问有发言权和表决权,但没有被选权;
(六)文学爱好者俱乐部会员有发言权,但没有选举权与被选权;
(七)会员不得擅自利用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,不得违反章程和理事会关于本会会务的决定;
(八)违反本会章程第12条第二、七节的会员,经理事会三次警告无效后,理事会可议决开除其会籍。
- 会员大会与理事会:
(一)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加一会员出席方为合法,会员若不能出席者可以书面委托;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为合法;
(二)每三年一次的会员大会举行选举和产生新届理事会,并在必要时修改章程。会员大会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政收支报告,讨论其它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;
(三)理事会在不违犯章程的原则下,有权制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做出有关会务的决定;
(四)对议案的争议,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解决;
(五)若有五分之二会员联名要求,理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;
(六)会员若有意见,可向常务理事会、监委会或大会提出。
- 经费:
(一)主要经费来自会员月捐或特别捐;
(二)接受社会热心人士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约束的捐献;
(三)理事会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,获得经费。
- 职权:
(一)总主席与执行主席:
主导理事会的各项工作,代表本会与外界和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;
(二)副主席:
协助执行主席职务并在执行主席缺席时,替代执行主席的职务;
(三)秘书长:
主持秘书处一切之书信来往和文件、档案管理,处理会议。通知和会议准备与安排事宜,在执行主席与副主席缺席时,替代执行主席职务;
(四)财政:
负责收取会员会费,主持本会一切来往账目,保管本会所有财物。在每次理事会上和会员大会中报告财政收支情况。超过一百万(Rp:1.000.000) 的支出,须经执行主席同意;
(五)会计:
负责审核财政收支;
(六)出版部:
负责出版会刊以及其它有关的刊物和书籍;
(七)《印华文友》编辑:
负责选稿、定稿和编辑;
(八)交流部:
负责华文文学与印度尼西亚文学的交流,还有和兄弟族文学团体联络;
(九)文学研讨部:
负责研讨计划,准备资料,接洽主讲人及主持人;
(十)文学爱好者俱乐部:
联络各地的文学爱好者俱乐部, 培养有志写作者,举办文体活动;
(十一)福利部:
负责本会会员的福利工作;
(十二)监事委会:
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和审查本会财政收支。
- 其它:
(一)采用和平协商方式解决一切可能发生的会务纠纷,尽量避免法律诉讼;
(二)当章程不符合需要时,可由理事会提出,或五分之二会员联名要求,交由会员大会讨论修改通过;
(三)本会章程经2015年会员大会对旧章程修订通过,由2015年7月4日起生效。